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
(1)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的;
(2)男女雙方并未進行結婚登記,但實際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
(3)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以下幾項彩禮可以不予返還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5、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一般可不予返還;
6、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7、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8、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