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要求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

導讀:
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后,卻由于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么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其中后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可要求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后,卻由于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么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其中后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關于可要求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彩禮是我國婚姻傳統習俗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只要存在婚姻,就存在彩禮,無論多或者少。
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給了彩禮之后,卻由于種種婚姻結不成婚或者結了幾天婚就離婚了,那么這些情況下能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這個問題中爭議不大的部分給了明確的回答,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肯定需要返還彩禮。
司法解釋規定,根據目前中國的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還: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后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哪些行為不應認定為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