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

導讀:
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又有為三種情況: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按照規定,未登記結婚的,彩禮應予返還。而陪嫁物品顯然超過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為結婚這個目的所采購,婚約取消,女方亦有損耗,因此動員男方適當分擔,減少損失。那么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又有為三種情況: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按照規定,未登記結婚的,彩禮應予返還。而陪嫁物品顯然超過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為結婚這個目的所采購,婚約取消,女方亦有損耗,因此動員男方適當分擔,減少損失。關于哪些情況不予返還結婚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未登記結婚的,彩禮應予返還。雖然訴訟時,女方述稱彩禮已經轉化成結婚用品,但從普通離婚糾紛的處理來看,女方陪嫁一般是作為其婚前財產處理的,因此彩禮與陪嫁物品應互返。而陪嫁物品顯然超過了女方的日常所需,是為結婚這個目的所采購,婚約取消,女方亦有損耗,因此動員男方適當分擔,減少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