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登記的理由是什么

導讀: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撤銷婚姻登記的理由是什么
1、撤銷婚姻登記的理由如下: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隱瞞另一方的。我國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撤銷婚姻登記受理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
2、結婚證
3、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4、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