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指導大全

導讀:
服刑(勞教)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服刑(勞教)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出具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代替。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辦理離婚登記,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的公章或者戶口專用章。那么婚姻登記指導大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服刑(勞教)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服刑(勞教)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出具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代替。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辦理離婚登記,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的公章或者戶口專用章。關于婚姻登記指導大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結婚登記須知
1、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場提出申請;
推薦閱讀:
結婚登記:結婚流程詳解
結婚法律流程: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少數民族男年滿20周歲,女年滿18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
(5)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雙方自愿結婚。
2、當事人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三張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證件照片,不得使用藝術照和婚紗照。
(1)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更正。
(2)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的公章或者戶口專用章。
(3)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結婚登記,戶口簿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4)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遷移證或者遷移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5)當事人無法提交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提交的臨時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6)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7)退伍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時處于待安置期間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退伍軍人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出具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代替,安置部門的待安置未分配證明和入伍證明材料復印存檔。
(8)服刑(勞教)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服刑(勞教)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出具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代替。
3、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4、申請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二)撤銷婚姻
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并提交:
1、本人的身份證和結婚證;
2、要求撤銷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被拐賣、解救證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脅迫結婚內容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撤銷婚姻的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申請撤銷婚姻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超過1年的;
2、不能提供法律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的。
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受理撤銷婚姻登記申請的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的決定,宣告結婚證作廢,并將《撤銷婚姻登記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同時在婚姻登記處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page]
(三) 離婚登記
1、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辦理離婚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場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5)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2、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1)提交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和兩張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
(2)當事人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戶籍證明辦理離婚登記,戶籍證明應當加蓋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的公章或者戶口專用章。
(3)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離婚登記,戶口簿復印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4)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無法提交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者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遷移證或者遷移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5)當事人無法提交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當事人提交的臨時身份證辦理離婚登記。
(6)戶口簿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7)軍人辦理離婚登記應當提交軍人身份證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
(8)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本結婚證遺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9)兩本結婚證都遺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者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更多精彩點擊婚姻法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