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系是什么

導讀:
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系是什么《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無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作為非婚生子女依然享有繼承權。相關知識: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那么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系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系是什么《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無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作為非婚生子女依然享有繼承權。相關知識: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關于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系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可撤銷婚姻登記與繼承權的關系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繼承法上,配偶的繼承權是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為前提的,婚姻被宣告無效,自然就不是合法婚姻,而且自始無效。此情形下,是不能作為配偶而享有繼承權的,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以通過法院判決處理。無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作為非婚生子女依然享有繼承權。
相關知識: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根據婚姻法,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三)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受脅迫一方有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