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基本程序

導讀:
撤銷婚姻登記程序: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管轄權: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那么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基本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婚姻登記程序: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管轄權: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關于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基本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撤銷婚姻登記程序: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
管轄權: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2、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履行的程序
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