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判定標準

導讀:
而且,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該財產的,法院可依法對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判決可以少分或不分。
一、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判定標準
1、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判定的標準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和財產類型: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
二、離婚一方隱藏財產怎么辦
離婚時,一方為達到多占財產的目的,有可能把本應屬于夫妻共同的財產采用隱藏、隱瞞等手段,以逃避分割。
如在離婚期間另一方發現對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可要求對其財產進行分割,但有時由于種種原因,另一方也許在離婚后才會發現一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此時,另一方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隱瞞的財產,當然提起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為當事人發現該隱瞞的財產次日計算3年內。
而且,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該財產的,法院可依法對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判決可以少分或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