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丟失郵政企業賠嗎?

導讀:
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后對國內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對國際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用戶在該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未向郵政企業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查詢國際郵件或者查詢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的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復期滿未查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
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后對國內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對國際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用戶在該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未向郵政企業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查詢國際郵件或者查詢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的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復期滿未查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涉及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