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后又找回原物的如何處理?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后又找回丟失、被盜、冒領、逾期等按滅失處理的貨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運人,收貨人或旅客退還賠款領回原物的期限屆滿后仍無人領取的,適用鐵路法第二十二條按無主貨物的規定處理。那么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后又找回原物的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后又找回丟失、被盜、冒領、逾期等按滅失處理的貨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運人,收貨人或旅客退還賠款領回原物的期限屆滿后仍無人領取的,適用鐵路法第二十二條按無主貨物的規定處理。關于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后又找回原物的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關于審理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
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后又找回丟失、被盜、冒領、逾期等按滅失處理的貨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運人,收貨人或旅客退還賠款領回原物的期限屆滿后仍無人領取的,適用鐵路法第二十二條按無主貨物的規定處理。鐵路運輸企業未通知托運人,收貨人或旅客而自行處理找回的貨物、包裹、行李的,由鐵路運輸企業賠償實際損失與已付賠款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