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導讀:
納稅在國內是很平常的事情,在進行物品交易或者消費的同時都會開具發票。如果發票丟了該如何處理?發票和稅務緊密相關,特別是對于企業來說,那么發票丟失應該如何?大律網精英律師總結了發票相關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當與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指定的報刊等媒介刊登公告聲明作廢。納稅人丟失發票辦理丟失聲明的,必須在具有全國報刊號的報紙上刊登。開具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重新開具發票交對方入賬。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填寫丟失發票的客戶名稱、發票種類代碼和號碼、金額,開票單位。開具發票方記賬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賬憑證。取得發票一方丟失已填開的發票聯,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做原始憑證。實行電子發票的,由開具方按丟失發票代碼、號碼查詢打印(復印)發票圖片,加蓋開具方單位公章作為入賬憑據。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復印件只能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不能直接代做原始憑證。發票復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納稅人將在稅務機關代***的發票聯或者記賬聯丟失,可以向開具發票的稅務機關申請出具曾與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發票,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規、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書面證明,或要求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作為合法憑據入賬。
納稅人丟失發票存根聯或者記賬聯的,應取得發票聯的復印件,發票復印件經提供原件的單位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原始憑據。
1、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自覺依法納稅且年普通發票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需申請印有企業名稱普通發票的,按照嚴格控制,從嚴審批的原則,經主管國稅機關同意,縣(市)國稅局審核,省轄市國稅局批準后到權指定印刷廠印刷,并由主管國稅機關集中保管,限量供應。
2、企業必須按照省局規定的統一票樣印制普通發票,個別納稅戶因特殊需要確需改變統一發票票樣的,由省轄市國稅局報省局批準。
3、企業申請自印的發票,原則上一次印刷不得超過一年的使用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1、丟失發票的消費者到銷貨單位取得該份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貨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2、到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版確認并登記備案;
3、由銷貨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貨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銷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