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過房屋建筑手續,后來相關材料丟失了怎么辦?

導讀:
企業辦理過房屋建筑手續,后來相關材料丟失了怎么辦?
企業辦理過房屋建筑手續,后來相關材料丟失了怎么辦?一般情況下,企業所辦理的一些產權手續,在行政管理部門會有登記有備案,可以申請重新補辦或者是進行查檔,出復印件,然后蓋部門的章來彌補。
我們之前曾接待過的企業主當時企業的建筑物是有證的,辦理了工程規劃許可證,通過土地租賃協議取得的土地,當時企業主的建筑物建成之后,在2003至2006年段期間所在村的周圍進行了拆遷,形成了一些建筑垃圾,就在企業合法加工物的周圍堆放,因為該企業是經營住宿、餐飲,茶館等,對經營環境比較注重,企業自費把這些垃圾清理了,但是清理完了以后,還是會有建筑垃圾不斷堆放,所以,企業給各部門反映比如國土部門、環保部門等,各個部門給村委會提出意見,該建筑垃圾當事人是出了費用的,但是考慮到一個公平原則,先把這塊土地讓給企業使用,允許當事人在建筑垃圾清理完之后在該塊土地上建設構筑物。
那么這種行為當時的村委會還有幾個村代表也是開會同意,但是由于程序的瑕疵沒有形成會議記錄,只是給當事人出了一個證明,指出垃圾清理完之后,允許當事人使用該地塊。原本合法建筑物后邊多少面積的土地,也允許該企業建設圍墻進行經營活動,處分權歸于當事人。但是該份證明文件丟失了,當時村委會蓋章了,現在遇到征收,相關部門對該企業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下發了違法占地通知書,限期拆除地上附著物決定書。
企業主申辯指出該土地上建筑物是當時經過村里允許的,相關的證據丟失了,當時開會的村代表,村委會人員,因為時間比較長等種種客觀原因造成的一些證據的缺失,確實在法律上是有風險的。
在法律上的風險分兩種情況解決,一種情況是比如前面的合法建筑物,因后來的一些行為造成損害之后,通過一些付出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性,這個歷史的陳述受法律保護,可以讓現在的村民找一些村代表,雖然說在證據效率上比較弱,但是總比沒有強,所以這是一種解決方式。
另一種解決方式是法律上的保護。法律上的保護區分合法建筑和無法建筑。按照咱們通常說的就是有證和無證。那么無證建筑也區分是違反規劃和簡單的合法規劃,但是沒有證也會有不同的區分對待。那么對于這種雖然是沒有證,但是建設是符合規劃的,對于這種無證的符合現在這塊土地的建設使用規劃的,這種也是要給予適當補償的。
那么,補償的標準是什么?是不是參照無證的房子給予補償呢?在具體的補償方案中會提到對于合法建筑或者歷史遺留問題會進行認定和處理。需要經過法定的流程,建筑物是認定為什么狀態,怎么處理,給予補償還是不給補償,,我是認定為。什么狀態,你是怎么處理,給補償還是不給補償?要形成一個書面的文字內容。
如果對當事人的權益或者不認可的,也是可以救濟的。不能口頭說是違建就是違建,肯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對這種客觀情況造成的證據的一些缺失,或者是沒有手續、沒有證件等情況下,在拆遷過程中相關部門或者拆遷方要給出相應的答復。
目前最高院的一些判例或者是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關于產權保護指導性的意見都有提到這類的情況。當然每個案件都有具體的不同的情況,具體怎么解決要看每個案子的具體情況。分析產生這類情況的客觀原因、背景以及實踐操作等等,對于歷史原因遺留的問題導致無法辦理產權證等拆遷補償問題,要結合當時的客觀環境,用發展的眼光來解決,并且對這類建筑進行合法合理的補償。
對于違建的認定,結合《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來看,不是所有的沒證的建筑物都要拆除,對于符合規劃的責令改正,改正不了的,不能對規劃影響不能消除的,才責令拆除。在拆遷過程中,以拆違建促進征收、少補償和不補償的這種情況要分析造成這種現象的客觀原因是什么,尋求專業人士的指導,對于案件進行全面的把控和分析,不是僅憑是否有證來區分補償還是不補償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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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