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準決定要求復議有時限嗎?

導讀:
公安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
公安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制作提請復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人民檢察院的復議決定書一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檢察院刑訴規則對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復議并在收到提請復議書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3、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并將執行回執在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根據原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不存在“不予批準逮捕”問題。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和第八條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準逮捕。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或是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意見書后七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法律法規對復議時間等都是有嚴格的規定的。如果檢察院對于被告人不予批捕那么受害人可以上訴要求復議在一審決定后需要在五日之內提交復核申請書表示要求復議檢察院對此應該接受并進行復審。對于檢查院的各種做法如不批捕不起訴不撤銷等各種情形都是可以依法上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三百五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