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鑒定有關的處理時限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那么事故鑒定有關的處理時限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關于事故鑒定有關的處理時限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友咨詢】
昨天和朋友聚會,因為開車就沒有喝酒,結果路上回來的時候不小心碰到一個醉漢,其實也沒有傷到,但是醉漢到倒地不起,我也不知道該怎么處理,我想問下律師,對于此類的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需要事故鑒定嗎?事故鑒定的處理時間是多久啊?
【律師回復】
一、首先,此類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因為在事故發生后,即使您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但是自己的單方面說法在庭審中很難得到采信,因此,最好打電話報警,尋求交警的幫助。
二、其次,對于交通事故處理時限,區別以下不同的情況:
1、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2、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4、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
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三、如果您是私下協商解決的,則適用下面的處理時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口頭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2、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鑒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