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事故認定書怎么處理

導讀:
這一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做了確定,確定它是屬于證據的一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門的行政文書。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第52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重新調查需要檢查、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那么拒收事故認定書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一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做了確定,確定它是屬于證據的一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門的行政文書。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第52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重新調查需要檢查、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關于拒收事故認定書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拒收事故認定書怎么處理
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責任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調解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知,對于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責任書上簽名的,交警部門是不適用調解,但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來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如果對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按規定可以申請復議。但現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一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再稱為事故責任認定書)性質做了確定,確定它是屬于證據的一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門的行政文書。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第52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3條、54條、55條、56條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定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查、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并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