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導讀:
如果是超出非法拘禁所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之外又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其死亡的定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一、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定非法拘禁罪是結果加重犯應從重處罰。如果是超出非法拘禁所應當采取的必要措施之外又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致其死亡的定故意殺人罪。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身體自由權作為一種人格權是組成民事權利體系之一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民事權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權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體自由權在內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對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無辜公民、犯錯誤的人、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一種觀點認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包括潛在的有意志活動能力的人在內如幼兒、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但不應包括完全沒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動能力的人如嬰兒、嚴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