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期間被拘禁人意外死亡的怎么判

導讀:
若是犯罪分子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屬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一、非法拘禁期間被拘禁人意外死亡的怎么判
非法拘禁中若確認被拘禁人的死亡不是由于犯罪者的行為造成的屬于非法拘禁罪的嚴重情節。若是犯罪分子的行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屬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死亡”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而如果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釋仍定非法拘禁罪。
二、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條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