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侮辱案件意見司法解釋

一、概念
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法規規定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三、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并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于敗壞他人名譽。
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