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與一般毆打的區別

導讀:
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概念
一、刑訊逼供罪
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含公檢法、紀檢、監察、及一切國家公職人員總之這里的司法權是泛司法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刑訊逼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種供述以致會造成被審訊對象重傷、死亡和冤假錯案的發生。這嚴重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形象破壞了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行為也是為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專門規定了刑訊逼供的罪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也明確規定了嚴禁以刑訊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二、故意傷害罪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概預算等文件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