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的區別

導讀:
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3年的時效。,這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為4年。還有一種長期訴訟時效為《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那么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3年的時效。,這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為4年。還有一種長期訴訟時效為《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關于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說到訴訟權,我們就不得不提訴訟時效的問題,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很多權利人都不知道有訴訟時效的存在,認為什么時候想起訴都可以,殊不知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想要打贏官司就難上加難。那么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的區別。
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現《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內容已失效,已經開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從2017年10月1日起為3年。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3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為4年。
還有一種長期訴訟時效為《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此種情形訴訟時效為3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