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的區分

導讀: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和發展呈周期性模式。道歉、懺悔只是當家庭暴力暫時失效時加害人借以達到繼續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
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和發展呈周期性模式。模式的形成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暴力周期。每個周期通常包括關系緊張的積聚期(口角、輕微推搡等)、暴力爆發期(暴力發生、受害人受傷)、平靜期(亦稱蜜月期加害人通過口頭或行為表示道歉求饒獲得原諒雙方和好直到下個暴力周期的到來)。加害人往往屢悔屢犯、始終不改。道歉、懺悔只是當家庭暴力暫時失效時加害人借以達到繼續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暴力周期的不斷重復使受害人感到無助和無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涉及法律法規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