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勞務公司簽的合同有效嗎

導讀: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那么跟勞務公司簽的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跟勞務公司簽的合同有效嗎
跟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