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又作口頭承諾是否有效

導讀: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一、簽了合同又作口頭承諾是否有效
1、如果該合同內容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口頭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2、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但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之前口頭約定的合同內容無效
3、若不是上述兩種情況則當事人雙方的口頭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從上述法條不難看出口頭形式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一般認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雖然當事人雙方的口頭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對該口頭約定予以否認并不履行相應的義務那么就需要另一方提供證據來證明該口頭約定的存在否則空口無憑很難讓法律對此約定予以認定。
二、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
如單方對合同進行涂改以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實務合同關系中多存在格式條款如出賣方的銷售合同條款、出租人的租賃合同條款等。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易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規定如果格式條款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如果企業利用制定格式條款的優勢而將條款制定的極其不公平使相對方無法保護權益的很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