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后用人單位不給合同怎么處理

導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仍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成立。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簽訂合同后用人單位不給合同怎么處理
實踐中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律或者逃避責任而不愿將簽訂的勞動合同交付給勞動者的情況還是為數不少而許多勞動者也是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認為只要能夠拿到工資雙方相安無事即便沒有拿到勞動合同也無妨或者出于種種顧慮勞動者選擇隱忍結果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手中沒有勞動合同而陷入不利局面。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勞動關系的建立不以勞動合同生效為前提只要你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的第一天開始勞動關系就已經建立。沒有勞動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勞動合同仍然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所涉及的相關權利義務仍然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不給勞動者持有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折、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