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兩妻 ”面臨的尷尬

導讀:
后來有一女子孫某找到王某,稱其是趙某的妻子,王某感覺很驚詫,孫某稱其于半個月前剛與趙某辦理結婚手續,并要求繼承趙某的全部遺產近100萬元。該案應由趙某付全責,但趙某已死亡,本案中王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解除了其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實屬不妥,因此建議撤銷趙某與王某的離婚證書,恢復其與趙某的婚姻關系。那么一夫“兩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后來有一女子孫某找到王某,稱其是趙某的妻子,王某感覺很驚詫,孫某稱其于半個月前剛與趙某辦理結婚手續,并要求繼承趙某的全部遺產近100萬元。該案應由趙某付全責,但趙某已死亡,本案中王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解除了其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實屬不妥,因此建議撤銷趙某與王某的離婚證書,恢復其與趙某的婚姻關系。關于一夫“兩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趙某(男)與王(女)某于1998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子,2009年12月的一天,趙某在外地出車禍受重傷,不久就去世。后來有一女子孫某找到王某,稱其是趙某的妻子,王某感覺很驚詫,孫某稱其于半個月前剛與趙某辦理結婚手續,并要求繼承趙某的全部遺產近100萬元。王某遂去當地民政局查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中顯示趙某與王某早于2008年12月25日離婚,再仔細一看,在離婚協議上赫然寫著王某的名字,并貼有照片,而照片上的女人顯然不是王某,王某感到很氣憤,離婚是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到場才行,而民政部門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們辦理了離婚手續,據此,王某以當地民政局為被告,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離婚證書,恢復其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審判】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調查發現,該離婚協議確屬偽造,離婚當天死者趙某找了一位與王某長相比較相像的的女人,再加上趙某與王某當年結婚時用的是第一代身份證,相片上的圖像比較模糊,很容易就騙過了婚姻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趙某提供一系列偽造證據騙過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取得離婚證書,然后很順利與孫某辦理了結婚登記。經過仔細研究討論,法院內部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分歧】意見一:在辦理離婚過程中,民政部門確實存在著審查不嚴的過錯,但民政部門只是做形式審查,不具備專業審查的能力。該案應由趙某付全責,但趙某已死亡,本案中王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解除了其與趙某的婚姻關系,實屬不妥,因此建議撤銷趙某與王某的離婚證書,恢復其與趙某的婚姻關系。意見二則針鋒相對,認為民政部門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確實存在一定的問題,但民政部門是出于死者趙某提供的虛假材料才做出的錯誤判斷,理應由趙某承擔全部責任,由于趙某已死,恢復趙某與王某的婚姻關系已無實際意義,本案中孫某是看到政府部門出具的離婚證書才與趙某結婚,其行為并無不當之處,鑒于本案中趙某已經死亡,撤銷其與王某的離婚登記已無實際意義,此外,出于對政府公信力和無過錯方的保護,因此認為不應撤銷趙某與王某的離婚登記。【案例評析】筆者認為,該案確實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兩個婚姻關系都是經過婚姻登記部門合法登記的,在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后,筆者贊成第一種意見:首先從法律層面講,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在本案中,由于趙某提供虛假資料,加上民政部門審查不嚴,才使趙某與王某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而不知情的王某并無任何過錯,根據誰過錯誰承擔責任的原則,理應由趙某和民政部門共同承擔責任,而王某不能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此外,按照第二種觀點說處于保護政府公信力,不應撤銷趙某與孫某的離婚登記,那么筆者要問,難道趙某與王某婚姻關系經過國家民政部門的登記不存在政府公信力的保護問題嗎?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經過雙方到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確立婚姻關系,他們的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又在王某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消滅了婚姻關系,這顯然有失政府公信力,其合法性值得商榷。此外從情理方面講,如果法院不撤銷趙某與王某的離婚登記,那么也就意味著與趙某結發12年的妻子與趙某無任何關系,無權處理趙某后事,無權參與遺產分配等,這顯然不公平,也有失常理,很難為一般民眾所接受,一邊是結婚將近12年的王某,一邊是結婚不到半個月的孫某,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根據“兩相害取其輕”的原則,應對首先保護王某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