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開發間接費如何進行分配依據是怎樣的

導讀: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第二十八規定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二)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的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那么房地產企業開發間接費如何進行分配依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第二十八規定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二)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的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關于房地產企業開發間接費如何進行分配依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7年辦理完畢有關部門開發某開發項目的手續,2009年8月份末累計發生開發間接費用236萬元,2009年8月份實現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3000萬元,該完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需結轉銷售成本的建筑安裝成本為1800萬元,未完工開發產品的建筑安裝成本累計余額為2200萬元,基礎設施費、前期工程費、公共配套費暫不考慮。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第二十八規定企業計稅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對當期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按其性質、經濟用途及發生的地點、時間區進行整理、歸類,并將其區分為應計入成本對象的成本和應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期間費用。同時還應按規定對在有關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進行計量與確認。
(二)對應計入成本對象中的各項實際支出、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合理的劃分為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規定將其合理的歸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對象、在建成本對象和未建成本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