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債務應該怎樣進行執行

導讀:
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債權轉股權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后,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那么國有企業債務應該怎樣進行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債權轉股權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后,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關于國有企業債務應該怎樣進行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國有企業債務應該怎樣進行執行
在對國有企業案件執行中,不僅要查清被執行人的經營情況和資產情況,以及加強對國有企業到期債權的執行等,還要了解企業改革的進展情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開展執行,這樣才會取得較好的執行效果。具體操作是:
1、與企業改制同步執行
企業進行改制時,在其債務重組的計劃中肯定要考慮原有債務的承擔,但實踐中往往有懸空債務或只留一個空殼應付債務的情況存在,這種情況直接影響法院的執行工作。因而實踐中要注意抓住企業改制的有利時機,在改制過程中即敦促落實債務承擔人。
債務承擔人依以下方法落實:
(1)企業公司制改造
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為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造后的新設公司承擔。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
由企業職工買斷企業產權,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由企業與職工共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企業在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債務起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
(3)企業分立
債權人向分立后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并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后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4)企業債權轉股權
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愿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債務人以隱瞞企業資產或者虛列企業資產為手段,騙取債權人與其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債權轉股權協議被撤銷后,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部分債權人進行債權轉股權的行為,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5)國有小型企業出售
企業出售后,買受人將所購企業資產作價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公司,所購企業法人予以注銷的,對所購企業出售前的債務,買受人應當以其所有財產,包括在新組建公司中的股權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出售后,應當辦理而未辦理企業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該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資產轉讓后的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并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出售企業時,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賣人公告通知了債權人。企業出售后,債權人就出賣人隱瞞或者遺漏的原企業債務起訴買受人的,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申報過該債權,買受人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行向出賣人追償。如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過該債權,則買受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出賣人。
2、對以改制為名逃避債務的,要依法追加被執行人
企業改制后,原有的債務未落實承擔人的,或雖有承擔人但無實際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如對改制前的債務承擔約定不明,改制人又不明知的,原則上應由參加改制的另一方承擔;但對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的,應堅決執行。如改制人以零付出取得企業的,不管其是否明知,對原有債務都應承擔;如改制中落實的承擔人無實際履行能力,改制的雙方對應承擔的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3、加強依法破產的力度
對于負債累累而又發展無望的企業,執行中要依法適用破產,通過破產程序一攬子解決,避免繼續擴大債務,提高債權人的債權清償率。實踐中應注意做好職工的安置工作,防止影響社會安定的事件發生。
二、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債權人、債務人具體情況向雙方提出和解建議。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后,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破產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產程序。
第二十六條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的,經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破產程序。和解協議系在破產宣告前達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恢復破產程序的同時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第二十八條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如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系國有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四章的規定,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申請應當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提出。
企業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股東會議可以通過決議并以股東會議名義申請對企業進行整頓。整頓工作由股東會議指定人員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