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還債怎樣執行共同財產

導讀:
一些夫妻在離婚時將財產分給一方,債務卻推給另一方,或將債務進行平均分割后只履行自己負擔的部分,在執行其財產時拿著離婚的裁判文書以對抗債權人。再依上文所述,在執行完畢共同財產后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任何一方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因此債務為共同債務,故執行登記在任何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均無異議,但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甚至另一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則存在一些不同觀點。那么離婚還債怎樣執行共同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些夫妻在離婚時將財產分給一方,債務卻推給另一方,或將債務進行平均分割后只履行自己負擔的部分,在執行其財產時拿著離婚的裁判文書以對抗債權人。再依上文所述,在執行完畢共同財產后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任何一方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因此債務為共同債務,故執行登記在任何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均無異議,但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甚至另一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則存在一些不同觀點。關于離婚還債怎樣執行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還債怎樣執行共同財產
(一)債務形成時間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二人已離婚,在此情況下,仍可執行雙方的共同財產及任何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只意味著二人身份關系的解除,債務并不因此而消亡。一些夫妻在離婚時將財產分給一方,債務卻推給另一方,或將債務進行平均分割后只履行自己負擔的部分,在執行其財產時拿著離婚的裁判文書以對抗債權人。
孰不知離婚的裁判文書中對于債務的分擔只能理解為對總體債務從內部對二人的承擔比例進行了分割,對外不能產生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再依上文所述,在執行完畢共同財產后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任何一方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當然,如果一方超出該比例承擔了債務,其有權向另一方進行追償。
(二)債務形成時間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二人仍為夫妻,此情況下,可執行雙方的共同財產及任何一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因此債務為共同債務,故執行登記在任何一方名下的共同財產均無異議,但能否執行被執行人甚至另一方名下的個人財產,則存在一些不同觀點。
但我們認為,首先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其次二人對此都是無限責任,全部清償完畢后責任方消除,在清償的過程中,只要是合法財產,不分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都應用于償債。
二、如何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一)債務形成時間為婚前,現二人為夫妻,在此情況下,仍可執行雙方的共同財產、債務人的個人財產及有區別的執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因二人婚姻關系的建立導致財產發生混同,不可能完全將各自的份額進行分離,故執行共同財產及債務人個人的財產均無異議,但能否執行另一方個人財產則存在不同情況。如果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個人債務系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另一方也有連帶清償義務,執行其個人財產亦屬應當;反之,則不應執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