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債務如何申請執行

導讀:
夫妻離婚時,要處理的問題比較多,例如有共同債務的,就需要以共同財產償還債務,而離婚時,就離婚問題產生的糾紛比較多,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法院起訴,那么民法典中離婚債務怎樣申請執行?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離婚債務如何申請執行
夫妻離婚時,就債務清償問題產生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后,法院作出判決生效的,當事人履行判決書,如果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法院是怎么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實踐中,以下幾種債務法院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比如車子,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比如為維持家庭日常生計欠的錢。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欠錢,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為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另外,對以下幾種債務即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又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