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導讀:
按照《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關于被收養人的年齡,本法規定為不滿14周歲。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被收養人,有利于在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培養感情,有利于養父母對養子女進行教育,有利于使養子女融入與養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關系之中,從而使收養關系保持穩定。如,1985年4月1日出生的人,在1999年3月31日及之前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上是對被收養人條件的一般規定,在適用以上一般規定時還應當注意收養法的其他特殊規定。那么哪些人可以作為被收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關于被收養人的年齡,本法規定為不滿14周歲。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被收養人,有利于在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培養感情,有利于養父母對養子女進行教育,有利于使養子女融入與養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關系之中,從而使收養關系保持穩定。如,1985年4月1日出生的人,在1999年3月31日及之前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上是對被收養人條件的一般規定,在適用以上一般規定時還應當注意收養法的其他特殊規定。關于哪些人可以作為被收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我國實行限制送養的原則。所以一般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一是不滿14周歲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撫養的。
關于被收養人的年齡,本法規定為不滿14周歲。之所以這樣確定,一是與有關法律關于年齡的規定大體適應,二是從有利于收養關系的建立和發展出發。《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刑法》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被收養人,有利于在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培養感情,有利于養父母對養子女進行教育,有利于使養子女融入與養父母的其他家庭成員的生活關系之中,從而使收養關系保持穩定。如果對被收養人的年齡規定過高,被收養人年齡較大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反之,規定的過低,一旦年齡超過,就無法被收養又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收養法把被收養人的年齡規定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比較恰當的。另外,按照《民法通則》第155條的規定,“不滿”不包括本數在內。本條規定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指不包括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1985年4月1日出生的人,在1999年3月31日及之前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本法將不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規定為被收養人,這三種人是不能得到父母撫養的未成年人。(l)喪失父母的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兒童。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滿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依照審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目的是為了結束失蹤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不穩定狀態,保護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遺棄,經查找其生父母身份不明或者沒有下落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是指被遺棄的嬰兒,嬰兒長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稱其為嬰兒,而應列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之列。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有多種方法,《收養法》第15條第2款規定,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可見,收養法規定“公告”是查找棄嬰和兒童生父母的法定程序,因此至少必須以“公告”的形式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殘疾、患嚴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生活極度困難,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有特殊困難與無力撫養是因果關系。因有特殊困難造成的無力撫養,可以送養子女;反之,雖有特殊困難但仍有能力撫養的,原則上不能送養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