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征得其配偶同意。
一、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收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收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收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收養人有配偶的,須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收養。
8、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9、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二、被收養人要滿足什么條件
作為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是:
1、不滿十四周歲。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喪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腸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養人年滿八周歲的,須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養人已有配偶的須征得其配偶同意。
收養行為屬于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表達真實意思,并且該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序良俗。現實中,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同意;如果是無配偶的男性或女性收養孩子,那么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40周歲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