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子女的人能否成為收養人

導讀:
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自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三)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那么民法典有子女的人能否成為收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自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三)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關于民法典有子女的人能否成為收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有子女的人能否成為收養人
民法典規定,只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符合其他條件的,可以作為收養人。如果是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不受有沒有子女條件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特殊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一)被收養人是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收養的對象,是為了有利于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建立和培養親自感情,從而促使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二)被收養人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這里的“孤兒”是指父母雙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棄嬰和兒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丟棄而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收養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因為他們已經初步具備了判斷、辨明一些事務后果的能力。因此,收養他們時應當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這樣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