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婚內夫妻能否索要子女撫養費

導讀: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采取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子女為被撫養人,撫養費是由其所需,為其所用的,理所當然應是權利人,在追索撫養費糾紛中應列原告。對于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不應一概而論,而應視具體案情確定父母一方或子女為原告。那么民法典中婚內夫妻能否索要子女撫養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采取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子女為被撫養人,撫養費是由其所需,為其所用的,理所當然應是權利人,在追索撫養費糾紛中應列原告。對于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不應一概而論,而應視具體案情確定父母一方或子女為原告。關于民法典中婚內夫妻能否索要子女撫養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婚內夫妻能否索要子女撫養費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一方不承擔撫養責任的,需要被撫養的子女,主張撫養費的,法院支持其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撫養費糾紛原告是誰
1、一律以未成年子女為原告,以直接撫養的一方義務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以另外一方撫養義務人為被告。采取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子女為被撫養人,撫養費是由其所需,為其所用的,理所當然應是權利人,在追索撫養費糾紛中應列原告。而父母雙方對子女均有撫養的義務,故均是義務人,而非權利人,不能作為原告。
2、以父母雙方為原被告,未成年子女不列為當事人。采取這種做法的理由是子女僅僅是權利的基礎和標的,是權利所指的義務對象,而不是權利人本身,不能做原告。權利義務是相對應且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權利可以因多盡了義務而產生,即權利來自于多盡之義務。離婚時父母雙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撫養問題所作的處置,實質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義務分配問題,而撫養費的追索實質上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權益追償問題,故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人應為多盡義務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
3、區別不同的情況確定當事人。對于撫養費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不應一概而論,而應視具體案情確定父母一方或子女為原告。采取這種做法的理由是不同的案件其具體案情不同,有些是父母雙方協議離婚后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導致糾紛產生,有些是因協議或判決的撫養費數額不足而提出額外的撫養費請求導致糾紛產生,有些是父母雙方均不履行撫養義務導致糾紛產生,還有一些其他情況。在不同的案情中,利害關系不同,矛盾雙方不同,訴訟主體便不同,撫養費糾紛原告主體也不同,因此,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