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收養人和送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導讀: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那么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收養人和送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關于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收養人和送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登記收養人和送養人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關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孤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以及三代以內同輩血親關系的子女
(一)收養人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轉交經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國內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四套,并由收養登記機關報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
1.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被收養人為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
a.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b.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該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3)被收養人為孤兒的,應當提交:
a.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b.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監護人為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夠證明生父母雙方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文書(死于醫療機構的,由該醫療機構出具,死于家中的由負責該地區的基層醫療衛生組織出具,非正常死亡的經縣以上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并出具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送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確定。);
(4)監護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5)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經公證的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6)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當提交生父母所在單位、村(居)委會、醫療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生父母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證明。
3.生父母為送養人應當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生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_生父母與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計劃生育協議;
(4)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還須提供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
a.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
b.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
c.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
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
(5)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a.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證明(一方下落不明的,由法院宣告為失蹤人或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b.經公證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6)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由送養人提供。
1.被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2.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應該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3.被收養人2寸彩色登記照片3張及相關照片。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被收養人體檢報告;
5..被收養人成長報告。
體檢報告參照《關于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若干規定》(民發〔2003〕112號)辦理。被收養人成長報告應全面、準確地反映兒童的情況,包括兒童生父母簡要情況、兒童成長發育情況、生活習慣、性格愛好等。7歲以上兒童的成長報告應著重反映兒童心理發育、學習、與人交往、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情況。
B、關于收養繼子女
(一)收養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依據《收養法》第十四條、《登記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外國人在華收養繼子女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4.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或者主管機關同意被收養人入境入籍的證明;
5.收養人2寸免冠照片兩張。
以上文件除第五項外,均需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并按照《登記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由中國 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進行審核、辦理。
(二)送養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依據《收養法》第十四條、《登記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送養人需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
1.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送養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被收養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
4.送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系證明;
5.被收養人2寸免冠照片兩張。
如果送養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以不提供第一、二、四項證明材料,但再婚一方應當提交送養人的死亡證明(正常死亡證明由醫療衛生單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由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系證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被收養人年滿十周歲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
上述所有材料報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審核同意后方可到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外國收養人收到中國兒童福利和收養中心發給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后與湖北省涉外收養中心聯系、預約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1.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
2.護照原件;
3.收養申請書;
4.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的收養協議;
5.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的24小時融合協議(僅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和孤兒時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