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能否起訴前夫一起承擔

導讀:
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能否起訴前夫一起承擔案情簡介:離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于2004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小悅。2008年5月15日,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悅、張某某由原告張某直接撫養,被告葉某承擔撫養費各300元。當日,原告張某向該局繳納了37800元。原告張某認為被告葉某應當承擔一半的社會撫養費,遂訴至人民法院。那么離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能否起訴前夫一起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能否起訴前夫一起承擔案情簡介:離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于2004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小悅。2008年5月15日,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悅、張某某由原告張某直接撫養,被告葉某承擔撫養費各300元。當日,原告張某向該局繳納了37800元。原告張某認為被告葉某應當承擔一半的社會撫養費,遂訴至人民法院。關于離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能否起訴前夫一起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能否起訴前夫一起承擔
案情簡介:離婚后被征收超生罰款
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于2004年11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于2005年6月14日生育一女小悅。2006年10月15日,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在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情況下生育一女張某某。2008年5月15日,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悅、張某某由原告張某直接撫養,被告葉某承擔撫養費各300元。2014年9月5日,成都市武侯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張某作出《成都市武侯區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決定征收社會撫養費37800元。當日,原告張某向該局繳納了37800元。原告張某認為被告葉某應當承擔一半的社會撫養費,遂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被告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社會撫養費189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葉某作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共同主體,理應共同承擔該社會撫養費,現原告張某已全額支付了社會撫養費,原告張某向被告葉某主張一半社會撫養費189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葉某辯稱的其離婚協議中與原告張某約定的撫養費包括社會撫養費的意見,本院認為,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撫養費系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兩者性質明顯不同,因此對被告葉某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律師說法:繳納超生罰款是誰的責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政府會收取社會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