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

導讀: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同時讓債務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書一旦生效債權人便可以憑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要求其償還債務從而在心理上給當事人一個震懾。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那么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同時讓債務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書一旦生效債權人便可以憑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要求其償還債務從而在心理上給當事人一個震懾。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關于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也是首先遵從自愿原則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決定各自的承擔份額。協商成功的情況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全部的債務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二、離婚案件中一方虛構債務如何應對
1、完善夫妻家事代理。夫妻之間僅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對于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務如貸(借)款、租賃房屋、處分不動產等由于處理后果對另一方生活影響巨大共有權極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須以雙方名義或在取得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進行處理否則另外一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除非當事人予以事后追認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亂以個人名義出具虛假借據。
2、嚴格證據審查。從債務形成的時間、原因、地點、用途及借款的細節等進行引導。為了準確揭穿事實可以在對提出債務的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后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讓其旁聽)與債務人對質從縝密詢問細節的過程中發現債權人與債務人在陳述中的矛盾、破綻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可做筆跡鑒定。
3、釋明虛構債務的后果。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告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面臨字跡鑒定及法庭質證一旦被認定為造假不僅要承擔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不分、少分財產”的后果甚至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后果債權人故意作偽證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促使他們權衡輕重放棄違法行為。同時讓債務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書一旦生效債權人便可以憑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要求其償還債務從而在心理上給當事人一個震懾。
4、債務另行處理。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作為債務利害關系人應該注意收集和保護有關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及時舉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將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債權人”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起訴一方的法院應將另一方追加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辯論權、質證權和抗辯權等確保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