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扶養費如何認定

導讀:
在我國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于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即滿足需要扶養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其他開支,如牛活費、醫療費等。關于扶養義務的履行方式,在正常的婚姻關系中為共同生活和相互扶養幫助。夫妻離婚后扶養費給付標準也即扶養的程度,應與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和扶養權利人的需要相適應。給付扶養費一方的負擔能力和受扶養人的經濟需要,這是扶養費給付制度與離婚自由原則不相沖突的關鍵所在。無負擔能力者,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不應要求其承擔扶養費給付責任。那么夫妻扶養費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國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于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即滿足需要扶養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其他開支,如牛活費、醫療費等。關于扶養義務的履行方式,在正常的婚姻關系中為共同生活和相互扶養幫助。夫妻離婚后扶養費給付標準也即扶養的程度,應與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和扶養權利人的需要相適應。給付扶養費一方的負擔能力和受扶養人的經濟需要,這是扶養費給付制度與離婚自由原則不相沖突的關鍵所在。無負擔能力者,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不應要求其承擔扶養費給付責任。關于夫妻扶養費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確實已出現了許多富裕家庭,生活水平要遠高于社會一般水平,家庭主婦專事家庭事務而不參加工作,當發生家庭危機時,當事人的主張很可能會超越我們一般公眾的思維承受范圍。作為律師必須要認真全面地了解案情,合理地確定訴訟請求本案代理女方當事人提出的思路是,在確定扶養費的數額時,應當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并且要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雙方的經濟能力(財產來源)。給付扶養費一方的負擔能力和受扶養人的經濟需要。如被告的真實收入極高,完全能夠承擔起原告的扶養費請求。
(2)配偶雙方在家庭內部的分工及對婚姻貢獻的大小。如作為中國名牌高校畢業,完全有能力自食其力,但是放棄工作,全力操持家務,對家庭的貢獻并不比被告差。
(3)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
(4)雙方當事人目前的健康狀況。
(5)雙方分居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雙方生活水平的差異影響程度。這是問題的關鍵,被告支付扶養費使原告所達到的生活水平應盡可能與分居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時期內不應相差懸殊,否則是極其不公平的。
(6)婚姻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謀生能力和手段。
在我國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于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人民法院一般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處理,即滿足需要扶養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其他開支,如牛活費、醫療費等。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的扶養主要是為了滿足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不是鼓勵人們不勞而獲,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法律意識的增強,夫妻之間有關扶養糾紛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扶養費的具體數額上。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以下基本原則確定夫妻扶養費給付標準:需要扶養一方的實際需要(包括生活費、醫療費等)、支付扶養費一方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以政府職能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一般應綜合考慮夫妻各自的收人、家庭財產情況、健康狀況、年齡因素以及家庭內需要供養或撫養的情況等。關于扶養義務的履行方式,在正常的婚姻關系中為共同生活和相互扶養幫助。在離婚案件或夫妻已分居的案件中,由于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在客觀上已不可能,故只能通過定期或一次性支付扶蕎費來解決。
律師代理當事人主張扶養費給付標準、方式及種類應當把握以下基本思路:律師代理此類案件確定是否給付扶養費.應當以公平合理為原則。夫妻離婚后扶養費給付標準也即扶養的程度,應與扶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和扶養權利人的需要相適應。通常應以維持扶養權利人原有生活水平為基本標準,同時應不低于扶養權利人所在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結合世界各國及我國港澳臺地區的實踐經驗,具體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雙方的經濟能力(財產來源)。給付扶養費一方的負擔能力和受扶養人的經濟需要,這是扶養費給付制度與離婚自由原則不相沖突的關鍵所在。無負擔能力者,無論其是否有過錯均不應要求其承擔扶養費給付責任。
第二,配偶雙方在家庭內部的分工及對婚姻貢獻的大小。這里的貢獻包括有形貢獻,如家庭財產的主要貢獻者,也包括承擔撫育子女或贍養老人或料理家務等無形貢獻。
第三,雙方婚姻存續時間的長短。結婚時間越長,對當事人生活的影響越大,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理由就越充分。
第四,雙方當事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年齡較高,已經退休或者接近退休年齡,或者數年內將要退休的,對其未來生活的影響就越大,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理由就越充分。
第五,發生糾紛前的生活水平及目前雙方生活水平的差異影響程度。當事人雙方的生活水平應盡可能與分居前或發生糾紛前保持一致或接近,在一定時期內不應相差懸殊。當然,設想經濟狀況完全不受影響,也是不現實的。在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可按照一方請求人的不同確定不同的給付標準:對于離婚后不能維持自己合理的或基本的生活需要的請求人,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給付扶養費;對于離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的請求人,可根據雙方當前收入差距、撫養子女需要及其他情況確定。難以確定的,可參照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給付,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或者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給付扶養費。
第六,婚姻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謀生能力(也稱“掙錢能力”)。包括在可以預見的將來能夠擁有或者可能擁有的其他經濟來源。有的當事人婚后主要時間在讀書,從學士到碩士、再到博士或者出國留學,離婚時因尚未完成學業或剛走出校門,無良好的職業或經濟條件,然而其謀生能力無疑很強,未來的收入極為可觀,當然應該扶養原配偶。
第七,雙方當事人各自的經濟負擔。監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及贍養老人的情況、監護未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更有理由要求對方給付一定的扶養費。
第八,雙方當事人的品行,雙方目前發生糾紛原因是否存在法定過錯,如時提供者一方或者親屬有虐待等犯罪情況,受扶養人與他人有同居行為等。嚴重違背婚姻義務的當事人無權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對方當事人可以拒絕給付。
第九,雙方是否存在婚前或婚內財產約定,雙方個人實際擁有和得到的財產數量和價值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各方的經濟條件,決定是否給付扶養費、給付數額和給付期限時.應當考慮各方得到的夫妻財產份額。不過,扶養費給付與夫妻財產分割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在扶養費給付的處理方式上,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議給付,也可以由法院調解或判決給付;對當事人關于扶養費給付方式、標準的協議,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當確認其具有法律效力。在給付方式上,可以是金錢給付,也可以是提供居所,還可以是其他合理方式,如提供適當就業機會、對因疾病等生活無法自理者給予生活起居上的照料等,提倡以金錢給付為主要方式。金錢給付可以是按期給付,也可以是一次性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