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未成年的監護是同時存在嗎

導讀: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有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那么民法典未成年的監護是同時存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有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未成年的監護是同時存在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未成年的監護是同時存在嗎
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權是同時存在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父母不在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其他人行使監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指定監護人的法律規定
指定監護人,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的指定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有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有資格作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監護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上述組織和機關的指定權也有優先順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首先行使指定權,其次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指定,只有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對有關組織的指定不服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才通過判決指定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