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可以分為哪些情況

導讀: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確定情形如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可以訂立遺囑指定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可以分為哪些情況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確定的情形如下: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可以訂立遺囑指定監護人。
(3)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被監護人致損賠償
(一)被監護人對他人不法致損,由監護人轉承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屬于一類嚴格歸責的特殊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做為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三)侵權行為發生時子女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并有經濟能力的,應由子女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子女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子女致人損害時年滿18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撫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確定情形如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作為監護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生前可以訂立遺囑指定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