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定監護人時間是什么時候

導讀:
申請指定監護人時間如果對擔任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申請確定監護人案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也因此將該案由放在特殊程序部分。為明確區分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與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現將原案由規定的“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為“申請確定監護人案”。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那么申請指定監護人時間是什么時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指定監護人時間如果對擔任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申請確定監護人案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也因此將該案由放在特殊程序部分。為明確區分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與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現將原案由規定的“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為“申請確定監護人案”。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關于申請指定監護人時間是什么時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申請指定監護人時間
如果對擔任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申請確定監護人案比照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也因此將該案由放在特殊程序部分。為明確區分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與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現將原案由規定的“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為“申請確定監護人案”。在沒有其他途徑可以確認監護人的時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
【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不服指定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本案由為第二級案由。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1)-(3)項或第17條第l款中的(1)一(5)項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于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章的規定,特別程序中并沒有規定申請確定監護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根據該意見第20條規定,對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因此,中-清確定監護人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一章的規定。為區別“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與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將《規定(試行)》中的“中-清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為“申請確定監護人”。這樣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于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第(1)一(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第((1)一(5)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法律適用】
處理申請確定監護人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6條、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23條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訟。
11、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