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監護錯誤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由是如何的

導讀:
監護人疏于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律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實踐中,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包含兩種情形: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一方清求法院撤銷另一方的監護人資格的。無民一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資格撤銷,是指《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法定監護人、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及人民法院確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那么指定監護錯誤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由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護人疏于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律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實踐中,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包含兩種情形: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一方清求法院撤銷另一方的監護人資格的。無民一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資格撤銷,是指《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法定監護人、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及人民法院確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關于指定監護錯誤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由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指定監護錯誤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由
【概念】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監護人疏于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律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屬實的,應當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
【管轄】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第三級案由。監護是民法上規定的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項重要法律制度對于監護的性質,我國學術界歷來有不同的觀點。但是,無論持監護權利說或是采義務說、職責說,都認為監護人是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設,監護人都要履行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2)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此處的保管,不僅包含保護、管理財產的行為,還應包括必要的經營行為和處分行為。法律要求監護人履行其職責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3)擔任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
實踐中,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包含兩種情形: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一方清求法院撤銷另一方的監護人資格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1條的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撇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未成年人除父母以外的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未成年人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是指父母不在世或均喪失監護能力的法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以及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資格的撤銷或人民法院確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無民一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資格撤銷,是指《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的法定監護人、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及人民法院確定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法律適用】
處理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第20條的規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常用法律條文及索引】
《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法(辦)發〔1988)6號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一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關監護資格人承擔。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一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