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指定監護

導讀: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那么如何撤銷指定監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關于如何撤銷指定監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撤銷指定監護
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法院另行指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范圍,即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如果沒有前述人員,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上述規定也被視為目前我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有權請求法院取消監護人資格的人
1.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是出現監護人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取消對方的監護人資格。
2.除一方父母以外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若是監護人有任何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按照規定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同樣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要求變更監護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