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不得起訴離婚

導讀:
今年10月份,丈夫劉某最終忍無可忍,以雙方無法溝通,汪女士經常對其不信任,現在雙方根本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理由訴至人民法院,堅決要求與汪女士離婚。本案完全符合以上情況,汪女士也確實處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的期限里,故一審法院本不應受理此案,即使是在受理后發現了此問題,也應駁回劉某的起訴。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等情況,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即便是女方處在分娩一年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也應受理。那么何種情況不得起訴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今年10月份,丈夫劉某最終忍無可忍,以雙方無法溝通,汪女士經常對其不信任,現在雙方根本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理由訴至人民法院,堅決要求與汪女士離婚。本案完全符合以上情況,汪女士也確實處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的期限里,故一審法院本不應受理此案,即使是在受理后發現了此問題,也應駁回劉某的起訴。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等情況,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即便是女方處在分娩一年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也應受理。關于何種情況不得起訴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顧】
余家頭的汪女士,因為年紀輕不懂事,在去年6月份導致婚前意外懷孕,出了這樣的事情,迫不得已,與當時的男朋友,也就是現在的丈夫劉先生,在2012年國慶登記結了婚,并于2013年4月3日生下了女兒。孩子的出生不僅沒有為這個年輕的家庭帶來歡笑和喜悅,反而使得他們矛盾叢生。汪女士成天在家帶小孩,變成了一個黃臉婆,老公在外工作天天應酬不著家,汪女士也非常擔心,疑神疑鬼的。最為嚴重的一次,丈夫吵架后,連續三天沒有回家。今年10月份,丈夫劉某最終忍無可忍,以雙方無法溝通,汪女士經常對其不信任,現在雙方根本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為理由訴至人民法院,堅決要求與汪女士離婚。
汪女士現在不想離婚,想問我們該怎么辦?
【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6項也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根據上述法律之規定,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這段時間,其離婚訴權是受到法律明確限制的,也即是說,男方如果在這段法定時間內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因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訴訟請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法院應不受理其離婚訴訟。本案完全符合以上情況,汪女士也確實處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內”的期限里,故一審法院本不應受理此案,即使是在受理后發現了此問題,也應駁回劉某的起訴。當然上面的規定也有例外的,也就是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里,最關鍵是要看究竟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來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等情況,如果證據確實充分,即便是女方處在分娩一年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也應受理。
【律師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