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能否繼續行使

導讀:
實例事件2003年,法院判決田某與高某離婚,6歲女兒歸高某撫養,田某有探視權。田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本身系附條件的,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身心健康。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能否繼續行使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應優于成年人的親權行使。在本案中,田某持續10年未行使探視權,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兒繼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現,現有家庭結構已滿足女兒正常成長需要。現無法確認田某行使探視權不會對女兒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長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長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視權。那么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能否繼續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例事件2003年,法院判決田某與高某離婚,6歲女兒歸高某撫養,田某有探視權。田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本身系附條件的,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身心健康。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能否繼續行使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應優于成年人的親權行使。在本案中,田某持續10年未行使探視權,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兒繼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現,現有家庭結構已滿足女兒正常成長需要。現無法確認田某行使探視權不會對女兒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長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長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視權。關于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能否繼續行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例事件
2003年,法院判決田某與高某離婚,6歲女兒歸高某撫養,田某有探視權。2013年,10年未看女兒的田某想看探視,高某以女兒一直以為繼母系生母、目前正處高考階段為由拒絕。田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行使探視權。
法院判決: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行使本身系附條件的,前提是不影響被探視人身心健康。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成長有損,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司法強制權介入時,應考慮被探視人既有生活狀態、心理狀態、年齡階段,不要輕易打破現有心理和生活平衡。本案中,田某持續10年未行使探視權,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兒繼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現,現有家庭結構已滿足女兒正常成長需要。現無法確認田某行使探視權不會對女兒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長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長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視權,裁定中止執行,待有執行時機后再行恢復案件執行。
父母行使探視權有損子女成長,能否繼續行使
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應優于成年人的親權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視權對子女成長有損的,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在本案中,田某持續10年未行使探視權,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女兒繼母一直以生母身份出現,現有家庭結構已滿足女兒正常成長需要。現無法確認田某行使探視權不會對女兒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且未成年子女成長具有不可逆性,基于其成長基本需要,在高考前不宜由田某行使探視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