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委托父母代為行使探視權

導讀: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二)探視權的行使是享有探視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那么能否委托父母代為行使探視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二)探視權的行使是享有探視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關于能否委托父母代為行使探視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能否委托父母代為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后,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探視、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權利。這一權利是居于一定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的法定權利,屬于身份權中的親權,具有身份性、專屬性和不可拋棄性,該權利只能由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什么是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親權的一種,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的內容
(一)探視權的主體
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視權的行使
是享有探視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視權的中止
探視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為行使探視權的一方在行探視權時有損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視權,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雙方恢復探視權。
(四)探視權的恢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