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下落不明的管轄

導讀:
離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關于離婚一方下落不明的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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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一方下落不明的管轄
【案情】
原告陳某,男,江西省石城縣人。被告肖某,女,江西省寧都縣人。
被告1985年按農村風俗出嫁至石城縣原告家,并將戶口遷至原告家,但雙方至今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1995年原、被告搬至寧都縣被告娘家居住。2000年3月,原、被告發生爭吵,原告便攜帶小孩離開被告回到石城縣居住,被告則繼續在寧都縣居住。2006年5月,被告前往石城縣將自己的戶口遷出,但至今尚未落戶,后原告前往寧都縣發現被告外出多年未和家中聯系。原告便以夫妻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分歧】
該案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是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有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案應該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該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且在本案中,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了一年,因此也應該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案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該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自1995年開始,一直在寧都縣居住,因此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是寧都縣。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是:
第一,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如果被提起訴訟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蹤的,就難以確定其所在地。對此,為保護原告的人身權益,法律上確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離家出走多年,且未與其家人和原告聯系,難以確定被告現所在地。
第二,我國法律也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先后離開石城縣、寧都縣已多年,原告則由寧都縣回到戶籍所在地石城縣多年,因此也符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