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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后公租房還可以租賃嗎

姚平律師2022.02.11437人閱讀
導讀:

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關于夫妻離婚后公租房還可以租賃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關于夫妻離婚后公租房還可以租賃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后公租房還可以租賃嗎

第一問: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什么情況下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第二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什么原則處理?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第三問: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是否給予經濟補償。

答: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四問: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雙方分別租住?

答: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

第五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可否暫時居住?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六問: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七問: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系時,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單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托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一般應征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問: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答: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解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第九問: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可否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答: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第十問:離婚訴訟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權本身蘊涵的價值如何歸屬和處理?

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從上海的實際情況出發,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出資將原有公房的使用權轉為產權后,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一概不考慮原一方承租時的使用權價值,也有失公允,對此我們認為實踐中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單獨歸屬問題;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部分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3、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照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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