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租房怎么分

導讀:
因為公租房不屬夫妻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可處分的財產范圍,但若夫妻已經購買該公祖房的,則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1、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且將產權登記在購買人名下的視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公租房就是指房子是公家的居住著不具有房子的產權只有使用的權利。本文介紹離婚后公租房分割的系列知識以供參考。
一、離婚公租房分割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撫養子女是一件艱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賃權時首要考慮的就是撫養孩子一方的利益
2、男女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實際生活中女方總是處于一種弱勢的地位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至于另一方可以適當的補償補償數額在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一般都由主神法官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主要的還是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
當然在生活中針對收入都不高的雙方將房屋的承租權判給一方另一方的生活將會受到嚴重影響這種情況還是會將房屋的承租權判給雙方在判決時會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各自使用居住的房間面積大小。
二、購買的公租房離婚如何分割
已經購買的公租房在離婚時如何分割要看房屋的產權是哪方的。
1、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且將產權登記在購買人名下的視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如果另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的這部分房款就會被視為由獲得房屋的一方給予補償。
2、如果是婚后雙方以共同財產購買公租房取得產權的。不論房產登記在哪方名下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公租房一般不能分割。因為公租房不屬夫妻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可處分的財產范圍,但若夫妻已經購買該公祖房的,則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公租房可以協議分配,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分配。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