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婚前財產最安全

導讀:
我們知道,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但是可以約定,使之變為共同財產。關于"怎樣處理婚前財產最安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知道,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參與分割,但是可以約定,使之變為共同財產。關于"怎樣處理婚前財產最安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怎樣處理婚前財產最安全
第一:購買保險
購買保險注意在填寫受益人時,一定要仔細思量,明確受益者是誰,免去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婚前購買保險要看的你的繳費形式,若為一次性付清保費,那么為個人財產。若保費在婚后也有續繳,那么婚姻期間的保費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購買房產
購買房產如果錢富裕的話買全款,產權是你自己的名字,那么這房產屬于自己婚前的財產。如果不是很多也可以付清首付款,戶名是自己,即便婚后雙方還房貸,發生糾紛的話房子還是你的,只不過要給對對方些經濟補償。
第三:投資股權
個人在婚前投資股權,結婚后其財產也屬于個人的財產。注意股權投資的證明不好收集,要有證據證明才行。婚前投資股權是有一定的風險性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案例
童女訴王-男返還婚前財產案
1999年3月王-男在某市郊外某樓盤購得三房兩廳共95平方米商品房一套,王-男支付了首期共兩成樓款后,因經濟收入有限已無力支付剩余的第三成首期款,對每月兩千多元的還貸錢款也時有拖欠,直至2001年,第三成首期款仍無力支付,僅滯納金就已達到幾千元。同樣因經濟能力問題,王-男所購的該房產也一直未裝修入住。2001年6月,王-男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童女,童女年紀輕輕,但工作能力很強,且在某外貿公司就職,收入不菲。王-男正為房款無錢還貸的事憂心如焚,本沒有心情談對象,當他了解到童女的能力和豐厚的收入后,立即改變了態度,心中打起了小算盤。王-男開始使用各種手段追求童女,今天去電影、明天去爬山,后天去聽音樂,盡量增加與童女在一起的時間,每次都對童女照顧得細致入微,還給童女做飯、洗衣服,有一次童女感冒高燒不退,王-男在病床前守了一天一夜寸步不離。童女盡管工作能力強,但畢竟社會經驗不足,在王-男窮追不舍的強大攻勢下,終被王-男的所謂“真誠”感動,
2001年9月兩人從認識開始僅僅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正式確立了戀愛關系并住在了一起。2002年2月,兩人已開始商量結婚的事宜,王-男與童女口頭約定,王-男在1999年所購的商品房為兩人婚后共同財產,王-男承諾等辦理完結婚手續后就和童女去房屋管理機關變更房地產產權證。王-男坦白表示由于錢不夠,自己只支付了部分房子首期款,第三期首付款需要童女承擔一部分,童女見王-男態度誠懇,且兩人也已經談婚論嫁,因此對王-男的要求就欣然同意,當天下午童女即去銀行提取現金2萬多元,與王-男一同將此款項存入發展商的賬號,還清了拖欠的第三成首期款和罰金。接著兩人開始籌辦結婚事宜,童女憧憬著幸福的婚姻生活,雖然王-男的收入比自己少了很多,但王-男對自己無微不至的關心與呵護,讓童女感到非常幸福,因此王-男的收入高低并不影響他們的生活,童女自己的收入不低,婚后仍然能有很優越生活。童女也主動承擔了房子裝修的費用,還特地將在內地居住的父親接來幫助料理房屋裝修事宜,2002年5月房屋裝修完畢,新房非常漂亮而氣派,但童女也為此付出了近十萬元的裝修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