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離婚份額怎么分

導讀: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離婚份額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離婚份額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婚后加名字離婚份額怎么分
并不一定可以分到。
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房產證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轉讓環節是有區別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論上當他(她)要賣房時,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賣了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怎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或取得的財產。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
第四、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凡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




